廣州市廣大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友堅):
本委受理申請人柏子富與你單位廣州市廣大運輸有限公司勞動人事爭議一案(城勞人仲案字[2025]54號),該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本委于2024年12月26日對該案作出如下裁決: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9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二、由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申請人2024年9月工資9359.36元、10月工資9257.28元、11月工資2280.95元,合計20897.59元。
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該案仲裁裁決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以上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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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清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